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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23-06-08 08:21 来源:网络整理
 
 

  新修订《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

    首次获得组织奖的奖励从3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为进一步规范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全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近日,市政府印发新修订的《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其中,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由人民币3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自2012年设立,由市政府主办,市市场监管局承办,是我市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着、对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截至目前,已评选4届,共有18个组织和13名个人分获组织奖和个人奖。

    此次修订对评选周期、奖项设置及有效期进行了重新规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由每两年实施一次调整为每年实施一次,奖项设置及表彰名额为组织奖、个人奖各不超过10个,不再设置奖项有效期。

    完善申报条件,调整评选程序。申报条件增加了政治条件、质量管理模式成熟度、履行社会责任、崇尚质量文化等要求;优化推荐渠道,在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增加了不得涉及秘密、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等内容;优化了材料评审、业绩公示及公众满意度测评、现场评审等程序,增加了现场答辩程序。

    对奖励金额进行调整。新修订的《办法》将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由人民币3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将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奖励由人民币2万元提高为3万元。

    对日常管理进行强化。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奖组织进行回访,动态了解获奖组织的经营状况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持续改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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