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的
通 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法规,现就我市森林草原封山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日期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各山区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封山日期。
二、封山区域
涞源县、涞水县、易县、阜平县、唐县、曲阳县、顺平县、满城区、徐水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林区、国有林场、飞播林区、集中成片林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景区等重点部位。其他需扩大区域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发布。
三、在封山期限、封山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
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烟头火种、烧纸祭祀;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野炊、生火烘烤食物;燃放烟花爆竹;爆破、焊接、切割、热处理、烘烤等野外明火作业行为。
封山防火期内各地以森林资源为主的景区原则上实行全面封山防火管理。在确保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的前提下,经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备案后,可适时开放营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迟报、瞒报火灾者将从严处理。对存有危害防火行为的人或单位,应立即举报,各级防火及森林公安机关核实后严肃处理。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