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严禁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树木、高杆作物等事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强我县河道管理保护,切实保障河道行洪通畅,改善水资源环境,维护河湖生态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河湖“清四乱”部署要求,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禁止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林木和高杆作物。
2、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筑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厂房、民房等建筑物。
3、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存放各类物料,倾倒垃圾、矿渣、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4、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打井、淘金、修池养殖等。
5、严禁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向河道内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6、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林木、高杆作物的,4月25日前由种植者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4月25日后仍未自行清除的,由所涉乡镇负责,依法予以集中清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种植者自行承担。
7、各级河长应履行好职责,及时巡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8、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拒不整改,或阻挠整改执法的,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唐县河长制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